2026年6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(法释〔2026〕12号)正式施行。施行三个月来,最大的变化是: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被废止了。
这个变化,看起来是建工领域的程序问题,但对保函业务的影响其实非常深远。三个月过去,裁判动态已经给出了更清晰的信号。
原来建工解释(一)第26条和民法典相关条款,赋予实际施工人一个特殊的保护机制:
在违法转包、违法分包、挂靠等情况下,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,直接向发包人(业主)主张工程款。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只是转包人而已,转包人和发包人之间才有合同关系。但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,法律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告发包人。
这个特别诉权在过去十几年里,是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核心武器,也是很多挂靠项目实际施工人敢于接项目的底气——即使上面的公司不给我钱,我还能直接找业主要。
建工解释二把这个特别诉权废除了。 实际施工人不能再直接告发包人,只能按合同相对性原则,找自己的合同相对方(转包人、违法分包人)。
(一)挂靠项目的保函风险上升
挂靠模式在保函业务中很常见——有资质的公司出函给业主,实际施工的却是挂靠在下面的其他企业。一旦保函被索赔,追偿路径变了:
(二)分离式保函的反担保需要重新设计
分离式保函的本质就是担保公司替别人出函,反担保依赖被担保企业(包括其下游的实际施工人)。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被废止后,被担保企业的回款能力受影响,反担保的实际价值也会打折扣。
(三)保函代偿后的追偿路径收窄
过去,保函代偿后,担保公司可以通过被担保企业向实际施工人追偿,实际施工人再通过起诉发包人实现回款。现在这条路堵住了,需要在反担保设计和追偿策略上做出调整。
三个月过去,各地法院的裁判已经给出了方向。这里说三个最值得保函从业者关注的信号:
信号一:担保公司开出的「独立保函」,被法院一批批打回原形
2024-2025年,荆门中院、璧山法院、开州法院、成渝金融法院等至少9起案件的判决高度一致:融资担保公司(含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的融资担保公司)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,不具备开立独立保函的主体资格——条款里写「无条件不可撤销」「见索即付」「先赔付后争议」都没用,法院一律认定为从属性担保。
保函条款明确写了「连带」的,按连带保证处理;没写保证方式的,按民法典第686条认定为一般保证。这意味着:担保公司保函的赔付能力、赔付速度,都和银行独立保函有本质区别。
信号二:基础合同无效,从属保函跟着无效,担保公司要按过错担责
荆门中院2025年二审的一个案子很有代表性:保函写的是「无条件不可撤销、7日内支付无须证明」,但基础合同是违法转包,合同无效,保函也无效;担保公司明知对方无资质、明知是违法转包还出函收费,承担主要过错,赔偿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/3(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)。
建工解释二第6条延续了「转包、违法分包合同无效」的规则,第22条还加了违法线索移送机制——法院发现违法转包、挂靠的,要移送住建部门处罚、涉嫌犯罪移送侦查机关。基础合同效力问题,已经从民事层面上升到行政、刑事层面。
信号三:从属担保的代价——受益人索赔要先证明基础债权
开州法院2025年的案子:履约保函被认定是从属担保后,因为主合同履行情况不明,受益人(发包人)的索赔被驳回了。独立保函是「见索即付」,从属保函不是——受益人必须证明基础债权真实存在、义务确未履行,才能拿到钱。
1. 修改反担保合同条款
在反担保合同中加入更明确的风险转移条款,明确实际施工人的回款风险由被担保企业承担。特别是挂靠项目,要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清楚: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回款问题不影响反担保责任的履行。
2. 加强挂靠项目的反担保措施
要求挂靠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提供更充分的担保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:个人连带责任保证、房产抵押、车辆抵押、银行存单质押等。不能因为挂靠方说「项目好、XX在央企下面就没风险」就放松要求。
3. 受理保函必查基础合同效力
既然基础合同无效会让从属保函跟着无效、担保公司还要按过错担责,受理环节就要把基础合同效力查清楚:转包、挂靠、违法分包、必须招标未招标、无资质施工——五查任一命中,就要重新评估项目风险。
4. 保证方式写明确,追偿路径早设计
九案判例证明约定不明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,追偿和抗辩路径完全不同。保证方式要在合同里写明;同时提前设计追偿路径——代位权、合同回购机制、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(建工解释二第7条明确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款时,实际施工人可依民法典第535条代位起诉发包人)都可以组合使用。
建工解释二废止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后,实际施工人还有什么救济途径?虽然不能直接告发包人,但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:一是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合同权利;二是建工解释二第7条明确,转包人/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,实际施工人可依民法典第535条代位起诉发包人;三是如果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有事实依据(如代付、指令付款),可基于事实合同关系主张。
担保公司开的「独立保函」是独立保函吗?不是。独立保函的开立人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专属,融资担保公司没有这个资格。2024-2025年荆门、璧山、开州、成渝金融法院等9起案件全部认定:担保公司保函不管条款怎么写,一律按从属担保处理——约定「连带」按连带保证,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(民法典第686条)。
建工解释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影响?特别诉权废止不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独立运行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有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等独立的法律保障体系,不受建工解释二影响。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的核心是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,不是农民工工资。
做了十年保函,什么类型的保函都干过。有保函方面的问题,随时问我。